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八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等多項案件,經法院判處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中;竟又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九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詎甲○○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止,在台中縣霧峰鄉○○路一四八巷二六號住處等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少許摻入香煙再點火吸食,及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內加熱吸取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市○○路與自由路口為警查獲,並予採尿送驗。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路七六巷十二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五公克)、及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一個。嗣因甲○○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七二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未到案執行,經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二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路三一一巷一五號前為警緝獲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七二號裁定,指揮解送被告至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時,再予採尿送驗。甲○○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經警查獲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包與玻璃吸食器一個扣案足資佐證,及尿液檢驗報告三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及該件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足憑。被告經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六七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台灣台中看守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89)中所正總字第九三二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各時間緊接,又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皆依法加重其刑。又前揭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為警查獲之事實,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因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身心健康,及其犯罪之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五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