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三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中市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大慶院區急診室旁之陸橋下,因懷疑自訴人竊取其所有之新台幣(下同)一千餘元硬幣,當面質問自訴人,經自訴人要求被告舉出人證,被告無法舉出證人,亦無法詳細交代自訴人行竊之過程,被告顯係捏造不實之事致使自訴人蒙受不白之冤,因認被告涉有誣告罪嫌。
三、按刑法上之誣告罪,無論係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指定犯人誣告罪、或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均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為其構成要件,茍行為人並無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行為,即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本案據自訴人陳稱,被告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許,因懷疑自訴人行竊其所有之一千餘元硬幣,而在台中市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大慶院區急診室旁之陸橋下質問被告,然自訴人亦並陳稱被告除於前揭時、地當面質問自訴人外,並未至警局報案、亦未至偵查或司法機關指控自訴人涉犯竊盜罪,是依自訴人前開所述,被告並無向職司追訴刑事犯罪之司法機關之該管公務員誣告自訴人犯罪之情事,顯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除自訴人前開指訴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誣告罪嫌,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