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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五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七六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有竊盜多次、準強盜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未構成累犯。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二十八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五○○號補習班前,以一手提高上鎖後輪,另一手推前輪之方式,徒手竊取甲○○所有,停放於該處之0LPRAN品牌,型號BULLY之已上鎖腳踏車一輛(價值約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得手後據為己有。嗣因上址之補習班理化老師鐘健德發現乙○○行跡可疑而追出,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五○六號前合力將乙○○逮捕,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右揭時地有將腳踏車推走之事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竊盜犯意,辯稱:我的腳踏車被別人偷走,我想騎腳踏車回去洗澡;我不是要偷腳踏車的意思,只是想騎腳踏車回去洗澡,洗完澡再還車。我沒有偷牽,只是借用云云。惟查,被告右揭竊盜犯行,業據其於警訊及偵訊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指訴該失竊之腳踏車係其所有及有上鎖等情,及證人鐘健德所述:發現被告將上鎖之腳踏車以雙手提走,故立即追出等語相符,復有甲○○出具之贓物領具保管單及相片可佐,被告明知該腳踏車非其所有,猶據為己有,其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雖被告於本院改口辯稱:只是借用云云,惟查,本件被告行竊之腳踏車後輪有上鎖,故被告當時係以一手提高後輪,一手推前輪之方式,將腳踏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等情,亦據被告於偵訊自承在卷,則該腳踏車既無法以騎乘方式騎走,被告如何騎回家後再返還該車?被告所辯顯非可採。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按連續犯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所謂犯同一罪名,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指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言,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係屬所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加重條件者,認為同一罪名雖無不合,但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則為準強盜罪,認為同一罪名,而依連續犯規定論擬,則有未當,最高法院第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八四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前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因準強盜犯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惟本件被告所犯係竊盜犯行,與前開準強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構成要件不同,自無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情形,而非為前開準強盜案件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臺中簡易庭認本案犯行應為前開準強盜案件之起訴效力所及云云,顯係有誤,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年已三十六歲,正值青壯年,其有多起竊盜前科,惟其中遭法院判處罰金五千元三次,遭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二次,拘役五十日一次,另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部分,亦有諭知緩刑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另被告另案所犯準強盜犯行,行竊之物亦僅係高梁酒二瓶,顯見被告素行不良,復未知悔悟,惟其所竊之物均係價值不高之物,又本件被告所竊取之腳踏車價值約三千五百元,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五六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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