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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九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朱光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九號

自訴人
甲○○
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號偽證案件之被告,其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接獲該偽證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後,應已知悉該偽證案件之告發人為乙○○○,並非自訴人甲○○,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竟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告訴自訴人犯有誣告其偽證,經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四號不起訴處分,且被告於告訴自訴人誣告案件偵查時並不否認知悉上開偽證案件之告發人為乙○○○,並非自訴人,足見被告有誣告自訴人之犯意。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訊之被告丙○○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因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原告羅馬大地第五期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委員會基金保管事件審理時具結作證,嗣遭人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伊涉嫌偽證,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號不起訴處分,因該不起訴處分書上並未記載告發人為何人,且於伊遭告發涉嫌偽證之同時,甲○○及其妻乙○○○二人曾以伊涉嫌偽證為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對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致伊誤認偽證案件之告發人係甲○○,乃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甲○○涉嫌誣告伊偽證,而於第一次開偵查庭時,經承辦檢察官告以偽證案件之告發人係乙○○○,並非甲○○,伊即當庭表示撤回告訴,實無誣告甲○○之故意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誣告罪,須明知被告無此事實,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呈告者,始得成立,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告訴或告發者,並不能指為誣告(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六0七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丙○○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原告羅馬大地第五期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委員會基金保管事件,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被告太太交給我現金三十五萬元,其餘的說是定期的,他要保管,我說只要大家同意蓋章就可以」等語,嗣由乙○○○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被告丙○○涉嫌偽證,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不起訴處分(按該不起訴處分書上未記載告發人姓名),且甲○○及乙○○○曾以被告丙○○涉嫌上開偽證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七五二號判決甲○○及乙○○○敗訴,被告丙○○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甲○○涉嫌誣告其偽證,並於告訴狀內載稱:「被告甲○○明知台中地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二六七號給付管理委員會基金保管案件,係羅馬管委會主委鮑淑妹,請求前任主委(即被告)甲○○交付羅馬管委會公共基金保管與運用情形帳冊與餘額,:::,竟然具狀向 鈞署提起偽證之告訴(按應係告發),並於訴訟中委請被告甲○○之妻乙○○○充告訴代理人,嗣經 鈞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以罪嫌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十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因不得再議,遂告定確」等語,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偵查時,被告丙○○得知其偽證案件之告發人係乙○○○,即當庭表示撤回告訴,其後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乙○○○涉嫌誣告其偽證,經該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四號(甲○○涉嫌誣告部分)及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八一號(乙○○○涉嫌誣告部分)均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為被告丙○○及自訴代理人乙○○○所不爭執,並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七五二號民事判決、告發人乙○○○告發狀、告訴人丙○○告訴狀及追加告訴理由狀、偵查訊問筆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八一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各乙份附卷足憑。可見被告丙○○係因本院審理關於自訴人甲○○上開民事事件時具結作證,致遭告發其涉嫌偽證,且因其涉嫌偽證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上未記載告發人姓名,無從知悉告發人確為何人,又因自訴人甲○○及乙○○○曾以其涉嫌偽證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乃誤認其偽證案件之告發人為自訴人甲○○,而具狀告訴自訴人甲○○涉嫌誣告其偽證,尚當非全然無因,參以被告丙○○於告訴狀內載稱係自訴人甲○○告發其偽證,而委由乙○○○為代理人,並於該誣告案件偵查時,得知其偽證案件之告發人係乙○○○,即當庭表示撤回告訴,嗣又具狀告訴乙○○○涉嫌誣告其偽證等情觀之,自難認被告丙○○主觀上有故意誣告自訴人甲○○之犯意,是被告丙○○辯以:伊無誣告甲○○之故意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誣告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朱 光 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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