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顯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