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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顯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 三 元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