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六號
- 自訴人
- 丁○○
- 自訴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乙○○
庚○○
己○○
壬○○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理人蔡素美」應更正為「代理人辛○○」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