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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智雄陳如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藥鏟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嗣該緩刑宣告並未經撤銷而不構成累犯)。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九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因保護管束期間內又施用毒品,違反保護管束之情節重大,再經檢察官聲請,而為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九八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止,連續在其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五之二號三樓住處及台中縣大里市○○路附近其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加水稀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頻率約一天一次。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十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五之二號三樓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四公克,包裝重○‧三一公克)及藥鏟一支。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供承不諱,且其為警逮捕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有嗎啡(按海洛因施用後,經水解以嗎啡之型態被檢驗出)陽性反應,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又扣案之毒品一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為憑,此外並有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即藥鏟一支扣案可佐,是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九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因保護管束期間內又施用毒品海洛因,違反保護管束之情節重大,再經檢察官聲請,而為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九八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而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而非法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品行、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之時間及頻率,施用毒品屬自戕之行為,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四公克,包裝重○‧三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藥鏟一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之器具,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蔡 建 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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