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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夏一簡源希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併就延長羈押之必要性裁定如左:

主文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稚子乏人照料,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及後續併案與乙○○○○方法院檢察署檢送供參之警局移送書等資料,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被告經本院為延長羈押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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