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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六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十一月初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