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起訴,惟上開二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