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一號、九十三年度速偵字
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佰捌拾伍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六六八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