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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七四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

第二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公克、空包裝重○.二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唐 敏 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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