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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中臺中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85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犯搶奪、竊盜、公共危險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所觸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明知綽號「阿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十五時許,在臺中縣梧棲鎮某處,所交付之引擎號碼為五E-0000000號,懸掛X六-一○九五號車牌之白色國瑞牌自用小客車(原車牌號碼為RI-七一六五號,為乙○○所有,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晚上二十一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三八號前遭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竟仍予以收受。甲○○於該日晚上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該車搭載不知情之友人,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二八0公里處(台南縣後壁鄉轄)為警盤查,經警發現該車懸掛之X六-一○九五號車牌與原車特徵不符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相片四張、車輛竊盜、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份在卷足資佐證。另參酌一般駕駛自小客車者,需持有出廠來源證件及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若無該證明文件,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已足認定該機車之來源確有問題,為不法取得之贓物,而觀之本件被告向綽號「阿和」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收受前揭自小客車時,既未要求「阿和」連同上述證件一併交付,又自承與「阿和」並不熟捻,且不知「阿和」真正之姓名、住址及連絡方式,竟甘冒危險而收受該自小客車使用,顯有贓物之認識甚明。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甲○○前於八十七年間觸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乙○○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蕭 榮 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