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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7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前揭二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接續前揭徒刑之執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十四時十分許,無故侵入乙○○位於臺中縣大安鄉○○村○○路二一六號住處房間內,於打開抽屜及衣櫃門著手搜尋竊取財物之際,當場為乙○○發現始未得逞,嗣經乙○○報警當場查獲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之指訴及證人陳竹參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查獲照片十一幀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按被告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二)、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三四一號裁判參照)。被告於前揭時、地,雖已著手實施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財物前,即被發覺查獲,而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揭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竊盜未遂罪處斷。又被告前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前揭二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接續前揭徒刑之執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之刑有加重及減輕,應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迭有竊盜前科,有上開前科資料表可按,素行不佳,竟不知警惕,因一時貪慾及私利,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未見儆懲、教化之效,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平和,尚未竊得財物造成被害人損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審酌前案犯行量刑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8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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