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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錫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呂金城」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金城、李立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呂金城」之記載顯屬「呂金城、李立民」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月 六 日

法 官 劉 錫 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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