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呂金城」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金城、李立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呂金城」之記載顯屬「呂金城、李立民」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