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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8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3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至同年月二十九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其所有之鑰匙二支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共八次,並於騎乘至汽油耗盡後隨地棄置,嗣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晚間十時三十五分許,乙○○因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SQ七—八七二號機車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上開竊盜犯行所用之鑰匙二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八紙、起獲機車地點照片九張及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七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供上開竊盜犯行所用之鑰匙二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其先後八次普通竊盜既遂犯行,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八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並自食其力,於本案中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機車,對被害人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及生活上之不便,且此種隨手行竊之行為,亦對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行為實值非難而不宜輕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二支,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竊取之物 │ 被害人  │
│      │         │      │      │
├──────┼─────────┼──────┼──────┤
│95年8月5日16│臺中縣后里鄉○○路│NF9-150號重 │己○○   │
│時許    │639號       │型機車   │      │
├──────┼─────────┼──────┼──────┤
│95年8月24日 │臺中市○○區○○路│EYZ-315號重 │辛○○   │
│18時許   │2段252號     │型機車   │      │
├──────┼─────────┼──────┼──────┤
│95年8月28日7│臺中縣豐原市新生北│VRF-026號輕 │壬○○   │
│時30分許   │路與豐中路口   │型機車   │      │
├──────┼─────────┼──────┼──────┤
│95年8月28日 │臺中市○○路○段30 │HJ6-339號重 │戊○○   │
│13時許     │巷23號      │型機車   │      │
├──────┼─────────┼──────┼──────┤
│95年8月28日 │臺中市○○○○路431 │BLO-765號重 │甲○○   │
│21時許   │號前       │型機車   │      │
├──────┼─────────┼──────┼──────┤
│95年8月29日 │臺中縣后里鄉○里路│KCU-562號重 │丁○○   │
│1時許      │5號前       │型機車   │      │
├──────┼─────────┼──────┼──────┤
│95年8月29日 │臺中縣后里鄉○○路│LAR-385號重 │庚○○   │
│3時許      │1號        │型機車   │      │
├──────┼─────────┼──────┼──────┤
│95年8月29日 │臺中縣豐原市新生北│SQ7-872號重 │丙○○   │
│17時許   │路與豐中路口   │型機車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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