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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乙○○少年時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四年三月確定,徒刑起算日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指揮
    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八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少年部分業經塗銷,尚無累
    犯之適用,應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