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乙○○少年時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四年三月確定,徒刑起算日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指揮
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八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少年部分業經塗銷,尚無累
犯之適用,應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