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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5各罪,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件附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至5各罪與附表編號6至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5各罪已減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6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 │期徒刑3月15日 │期徒刑3月 │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20日 │95年8月5日 │96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偵字第4398號 │95年毒偵字第3661號 │96年速偵字第450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531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年1月31日 │96年3月15日 │96年3月13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531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96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3月19日 │96年3月15日 │96年4月9日 │├─┴─────────┼──────────┼──────────┼──────────┤│備註 │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4027號(編號1-5已定 │4364號(編號1-5已定 │5018號(編號1-5已定 ││ │執行刑1年以97執更112│執行刑1年以97執更112│執行刑1年以97執更112││ │6執畢) │6執畢) │6執畢)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7年2月 ││ │期徒刑4月15日 │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4日 │96年1月17日 │95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偵字第5173號等 │96年偵字第5173號等 │96年偵字第18713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易緝字第402號 │96年度易緝字第40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6年11月23日 │96年11月23日 │97年9月3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易緝字第402號 │96年度易緝字第402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1月24日 │96年1月24日 │97年11月27日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2816號(編號1-5已定 │2816號(編號1-5已定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 │執行刑1年以97執更112│執行刑1年以97執更112│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6執畢) │6執畢) │判決附表編號1之罪)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1日 │96年2月12日 │96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判決附表編號2之罪) │判決附表編號3之罪) │判決附表編號5之罪) │└───────────┴──────────┴──────────┴──────────┘┌───────────┬──────────┬──────────┬──────────┐│編 號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間某日 │96年1月12日 │96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判決附表編號6之罪) │判決附表編號7之罪) │判決附表編號8之罪) │└───────────┴──────────┴──────────┴──────────┘┌───────────┬──────────┬──────────┬──────────┐│編 號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9日 │96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判決附表編號9之罪) │判決附表編號10之罪)│判決附表編號11之罪)│└───────────┴──────────┴──────────┴──────────┘┌───────────┬──────────┬──────────┬──────────┐│編 號 │ 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2日 │96年2月12日 │96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96年偵字第18713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3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18646號(本件即本院 ││ │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判決附表編號12之罪)│判決附表編號13之罪)│判決附表編號14之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