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5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36、
2709、3366、3816、5753、7918、9366、7261、7954、8141、86
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12日縮短期執行完畢。詎其不思悛悔,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竊取他人財物。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劉富正等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現場勘查報告、鑑驗書、相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於論告意旨略以:被告就如附表6至15持石塊竊盜部分所為,係犯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惟按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是如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十八號判決參照),從而公訴人就此犯罪事實欄部分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有前揭所示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徵,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2、3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本院衡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較輕,爰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於警詢自白犯罪,此有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6年5月24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7571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與其累犯部分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惟素行不佳,迭次再犯,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情節,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方式 │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罪名│論處之罪及所宣│ │號│ │ │ │ │告之刑 │ ├─┼──────┼─────────┼───────────────┼──────┼───────┤ │ 1│95年7月29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劉富正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凌晨2時14分 │與錦新街口,持所檢│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拾之鑰匙,竊取劉富│ 5783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正所有之車牌號碼NQ│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Y-069號重機車。 │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算壹日。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 │ │ │ │ │ 1份(同前警卷第10、11頁) │ │ │ │ │ │ │4.現場照片10幀(同前警卷第15至│ │ │ │ │ │ │ 19 頁) │ │ │ ├─┼──────┼─────────┼───────────────┼──────┼───────┤ │ 2│95年7月30日 │在台中市○區○○街│1.被害人陳建元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未│ │ │凌晨4時許 │與大興街口,見陳建│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元所有之車牌號碼NI│ 5783號卷第6、7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如易科罰│ │ │ │-8125號自小客車車 │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遂罪 │金,以新台幣壹│ │ │ │門未鎖,即進入車內│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搜尋財物,經路人發│3.現場照片2幀(同前警卷第14頁 │ │ │ │ │ │現旋即離開而未得手│ ) │ │ │ │ │ │財物。 │ │ │ │ ├─┼──────┼─────────┼───────────────┼──────┼───────┤ │ 3│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鄭惠麗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未│ │ │午2時許 │街50號前,敲破鄭惠│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5、6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如易科罰│ │ │ │8315-LN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遂罪 │金,以新台幣壹│ │ │ │右後門車窗玻璃後(│ 1份(同前警卷第17至1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即進入車內搜尋財│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20、21頁 │ │ │ │ │ │物,經路人發現旋即│ ) │ │ │ │ │ │離開而未得手財物。│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23至 │ │ │ │ │ │ │ 25頁) │ │ │ │ │ │ │ │ │ │ ├─┼──────┼─────────┼───────────────┼──────┼───────┤ │ 4│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張嘉恩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午3時許 │街50號前,破壞張嘉│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恩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0、11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4066-HU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27至29頁) │ │算壹日。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張嘉恩所有置於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0、31頁 │ │ │ │ │ │內之行動電話1支及 │ ) │ │ │ │ │ │數位相機1台。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3、 │ │ │ │ │ │ │ 34頁) │ │ │ ├─┼──────┼─────────┼───────────────┼──────┼───────┤ │ 5│95年7月31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陳明宗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晚間9時至同 │146號前,破壞陳明 │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年8月6日上午│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2、13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9時30分間之 │B2-6105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某日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36至39頁) │ │算壹日。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陳明宗所有而裝設│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40頁) │ │ │ │ │ │於車內之汽車音響主│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42至 │ │ │ │ │ │機1台。 │ 43頁) │ │ │ │ │ │ │ │ │ │ ├─┼──────┼─────────┼───────────────┼──────┼───────┤ │ 6│95年8月7日上│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簡培凱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午9時30分許 │1號前,持路邊石頭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偵字第095005│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簡培凱所有之車│ 2073號卷第7至9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D9-9161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25、26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簡培凱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5至37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新台│ ) │ │ │ │ │ │幣(下同)10元硬幣│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38至 │ │ │ │ │ │20枚及高速公路回數│ 40頁) │ │ │ │ │ │票6張。 │ │ │ │ ├─┼──────┼─────────┼───────────────┼──────┼───────┤ │ 7│95年8月20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邱信華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許 │與正氣街口,持石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邱信華所有之車│ 4108號卷第13、14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NT-9926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9至12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邱信華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300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4 │ │ │ │ │ │元、手提包1只、公 │ 頁) │ │ │ │ │ │事包1只、錢包1只(│ │ │ │ │ │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及汽車駕照各1張、 │ │ │ │ │ │ │信用卡2張、提款卡3│ │ │ │ │ │ │張、存摺4本及印章1│ │ │ │ │ │ │枚)。 │ │ │ │ ├─┼──────┼─────────┼───────────────┼──────┼───────┤ │ 8│95年11月10日│在台中市○區○道路│1.被害人范景翔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許 │187號前,持路邊石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頭敲破范景翔所有之│ 004443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車牌號碼5969-GZ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自小客車右前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7至10頁) │ │算壹日。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訴),竊取范景翔所│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被│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 │ │ │ │ │ │ │、機車駕照、機車行│ │ │ │ │ │ │照、汽車行照各1 紙│ │ │ │ │ │ │、單眼相機、鏡頭1 │ │ │ │ │ │ │組及衣物)。 │ │ │ │ ├─┼──────┼─────────┼───────────────┼──────┼───────┤ │ 9│95年11月12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張佩君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晚間9時許 │三段11號前,持路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石頭敲破黃勵美所有│ 1886號卷第5、6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現由張佩君所使用之│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車牌號碼M4-6586 號│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1頁) │ │算壹日。 │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13頁 │ │ │ │ │ │訴),竊取張佩君所│ ) │ │ │ │ │ │有置於車內之紫色行│4.現場照片5幀(同前警卷第14至 │ │ │ │ │ │李箱1只(內有結婚 │ 16頁) │ │ │ │ │ │照4X6相片1冊、喜帖│ │ │ │ │ │ │1疊、藍色斜背包1 │ │ │ │ │ │ │個、身分證及機車行│ │ │ │ │ │ │照各1紙)。 │ │ │ │ ├─┼──────┼─────────┼───────────────┼──────┼───────┤ │10│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陳麗華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1時許 │22號前,持路邊石頭│ 局第一分局中分一刑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陳麗華所有之車│ 1909號卷第13、14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A8-7299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5至18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陳麗華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9、20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數百│ ) │ │ │ │ │ │元。 │4.現場照片16幀(同前警卷第22至│ │ │ │ │ │ │ 30頁) │ │ │ ├─┼──────┼─────────┼───────────────┼──────┼───────┤ │11│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蔡佩涓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10分 │北一路與惠中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持石塊破壞蔡佩涓所│ 007071號卷第5、6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有之車牌號碼2J-635│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8號自小客車右後門 │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0頁) │ │算壹日。 │ │ │ │車窗後(毀損部分未│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查│ │ │ │ │ │據告訴),竊取蔡佩│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1至13頁 │ │ │ │ │ │涓所有置於車內之手│ ) │ │ │ │ │ │提袋一只(內有筆記│4.現場照片影本21幀(同前警卷第│ │ │ │ │ │型電腦1部、結婚證 │ 15至25頁) │ │ │ │ │ │書等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12│95年12月2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尤雅玲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上午10時20分│北一路77號前,持石│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塊破壞尤雅玲所有之│ 007716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車牌號碼3R-8351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6至8頁) │ │算壹日。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3.現場照片影本11幀(同前警卷第│ │ │ │ │ │訴),竊取尤雅玲所│ 9至14頁)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手│ │ │ │ │ │ │提袋1只(內裝有筆 │ │ │ │ │ │ │記型電腦1部)。 │ │ │ │ ├─┼──────┼─────────┼───────────────┼──────┼───────┤ │13│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李玉如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2時30分許 │北一路、惠來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肆月,│ │ │ │持石塊破壞李玉如所│ 008467號卷第8、9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有之車牌號碼2U-161│2.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2號自小客車右後車 │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算壹日。 │ │ │ │窗後(毀損部分未據│ 29頁) │ │ │ │ │ │告訴),竊取李玉如│3.現場照片影本7幀(同前警卷第 │ │ │ │ │ │所有置於車內之行李│ 30至33頁) │ │ │ │ │ │箱2個、衣服1批及旅│ │ │ │ │ │ │行用化妝品1組。 │ │ │ │ │ │ │ │ │ │ │ │ │ │ │ │ │ │ ├─┼──────┼─────────┼───────────────┼──────┼───────┤ │14│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徐家提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3時10分許 │植物園旁,持石塊破│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5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壞徐家提所有之車牌│ 049787號卷第7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號碼0989-SB號自小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至3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現場照片影本2幀(同前警卷第8│ │ │ │ │ │,竊取徐家提所有置│ 頁) │ │ │ │ │ │於車內之手機1支及 │ │ │ │ │ │ │照相機1台。 │ │ │ │ ├─┼──────┼─────────┼───────────────┼──────┼───────┤ │15│95年12月20日│在台中市西屯區文心│1.被害人江柳宜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0時30分許 │路3段65號,持石塊 │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天心工業股份有│ 008467號卷第6、7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限公司所有由江柳宜│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所使用車牌號碼5889│ 1份(同前警卷第25至28頁) │ │算壹日。 │ │ │ │-NB號自小客車右後 │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 │ │ │ │門車窗後(毀損部分│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 │ │ │ │未據告訴),竊取江│ 11至13頁) │ │ │ │ │ │柳宜所有置於車內之│4.現場照片影本18幀(同前警卷第│ │ │ │ │ │GPS衛星接收器1台及│ 14至23頁) │ │ │ │ │ │高速公路回數票12張│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