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寅○○
- 被告
- 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己○○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庚○○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壬○○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子○○ 不詳
丁○○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辛○○ 不詳
戊○○ 不詳
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6年度上聲議字第165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2項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62條之規定,所制定之新制。其目的在於既有之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原則所蘊含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增設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以貫徹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然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復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寅○○以被告丙○○、己○○、甲○○、乙○○、庚○○、壬○○、丁○○涉犯瀆職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96年度偵續字第1083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96年度上聲議字第1659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於96 年10月9日收受前開再議處分書,有中華民國郵政信箱掛件交投清單乙張在卷可參,聲請人於96年10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在卷可憑,已逾10 日,且並未委任律師提出之,此有聲請人之聲請狀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又就被告子○○、辛○○、馬富葉、丑○○、癸○○部分:按聲請交付審判,依法須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為之;又聲請再議,依法須對不起訴處分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被告子○○、辛○○、馬富葉、丑○○、癸○○聲請交付審判,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聲議字第1659號再議處分書並未列辛○○、丑○○、癸○○為被告,有該處分書乙份在卷可參。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1083號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列子○○、馬富葉為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10月8日中分檢榮實96上聲議165 9字第21185號函在卷可佐,是就被告子○○、辛○○、馬富葉、丑○○、癸○○部分,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