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犯人不明時偵查不得終結,除非符合第 252 條法定事由。

Q · 報案後警察說查不到,案件就結束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犯人不明時偵查不得終結,除非出現第 252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追訴時效完成、大赦、告訴撤回等)。「警察查不到線索」不是法定終結事由,案件在追訴時效屆滿前法律上都是開著的。被害人有權每 3-6 個月主動查詢偵查進度,這是程序權利不是請求恩惠。

白話解讀

報了案,警察查了一陣子跟你說「沒線索」,然後你的案件就消失了。這種事在台灣真實發生過。262條就是防止這件事的鎖。它規定:當犯罪嫌疑人不明(還沒找到是誰幹的),檢察官不能結案,除非出現第252條列舉的那些法定事由,像是追訴時效屆滿、大赦、或告訴已經撤回。換句話說,只要時效還沒過,你的案件在法律上就是「開著的」。沒有人有權把它關掉。實務上,很多被害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以為警察說「查不到」就等於案件結束了。不是。「查不到」不是終結偵查的合法理由。你有權要求檢察官說明案件目前的狀態,而檢察官必須回答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為偵查終結的法定限制條款,明文規定當犯罪嫌疑人不明時,檢察官不得終結偵查,必須等到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出現後始得作不起訴處分。此條建立被害人案件不被主觀判斷關掉的程序保障,偵查義務存續期間取決於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報案後一直沒消息,是不是被吃案了?

法律上「吃案」(不立案、不移送)和「偵查中無進展」是不同的事。如果你有報案三聯單,代表案件已經進入偵查程序。依 262 條,犯人不明時偵查不得終結。可向地檢署書記官查詢偵查案號和目前狀態。若連三聯單都拿不到,才是真正的吃案,可向該管檢察署或法務部檢舉。警察機關和地檢署是不同單位,警察「查不到」不等於檢察官「結案了」,偵查終結的權限在檢察官手上。

Q2犯人一直找不到,案件會不會永遠掛著?

不會永遠。262 條受限於追訴權時效(刑法第 80 條),時效屆滿就是第 252 條第 2 款的法定終結事由,檢察官可以據此做不起訴處分。一般竊盜追訴時效 20 年,殺人罪 30 年。時效屆滿,鎖就自動打開了。追訴時效的起算點是犯罪成立之日,不是報案之日。如果犯罪有持續性(如侵占),起算點從行為終了時開始算。

Q3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是什麼?

規定犯人不明時偵查不得終結的程序鎖,除非符合第 252 條法定事由,否則案件在追訴時效內法律上一直開著。

Q4「終結偵查」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對偵查案件作成起訴或不起訴等終局處分的程序動作,是案件法律生命的關鍵節點,由檢察官決定不是警察。

Q5「犯人不明」要怎麼認定?

指犯罪嫌疑人具體身分尚未確認的狀態,不是「無從蒐證」也不是「事證薄弱」,純粹指「不知道是誰幹的」。

Q6262 條跟 252 條有什麼不同?

262 是「不得終結」的限制條款,252 是「可以終結」的法定事由清單,兩者一陰一陽形成完整偵查終結規則。

Q7報案後怎麼確認案件還活著?

持報案三聯單上的偵查案號至承辦地檢署書記官處查詢,書記官有義務告知案件目前狀態與承辦檢察官。

Q8怎麼查刑事案件偵查進度?

以存證信函書面向地檢署查詢,引用 262 條為依據,保留收文回執,每 3-6 個月查一次。

Q9收到「查無實據」通知該怎麼辦?

確認是「警察函覆」還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前者只是調查報告不結案,後者才是真正終結偵查,可在 10 日內聲請再議。

Q10覺得被吃案要怎麼救濟?

先查偵查案號確認案件是否進入地檢署。沒進就是被吃,向該管檢察署檢察長或法務部檢舉;有進但停滯,向檢察長陳情督促。

Q11警察「查不到」 vs 檢察官「終結偵查」差在哪?

警察查不到只是調查無進展,案件法律上仍開著。檢察官終結偵查才是真正關閉案件,且必須符合 252 條法定事由。

Q12「行政簽結」 vs 「262 條法律終結」差在哪?

行政簽結是檢察官內部結案手段(不發處分書),262 條限制的是發布正式不起訴處分書的「法律終結」。行政簽結曾被質疑規避 26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TW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犯人不明者不得終結偵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