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5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為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6年度豐簡字第20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8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後為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管轄第2審之合議庭於96年7月10日以96年度豐簡上字第3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