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778號
- 反訴原告
- 乙○○
- 反訴被告
- 甲○○
楊忠誠
上列反訴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反訴意旨略如附件反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反訴者,限於自訴案件之被告始得為之。又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上有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追訴犯罪)及自訴(由犯罪被害人起訴)程序,關於自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固明文規定:「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然此提起反訴之規定,係於犯罪被害人自訴程序之特別規定,於公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七十條)並無相關規定,是經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之被告,自不得對於起訴之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中提起「誣告」、「瀆職」反訴。是以如於公訴程序中對檢察官、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原告乙○○因涉嫌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被害人即本件反訴被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即本件被告楊忠誠偵查終結,並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二九號對反訴原告乙○○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五八號案件審理中。是反訴原告乙○○前開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之所以繫屬於法院,並非被告等人提起自訴,而係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之結果。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乙○○並非自訴案件之被告,而係公訴案件之被告,自不得於公訴程序中對被告等人提起反訴。本件提起反訴之程序自屬違背法定程序,且無從補正,揆之前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