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上 一 人 洪崇欽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八號裁定,有關被告甲○○被訴普通傷害、毀損部分;被告乙○○被訴普通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部分,分別據告訴人乙○○、甲○○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有關上開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