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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秋娟許月馨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上 一 人 洪崇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八號裁定,有關被告甲○○被訴普通傷害、毀損部分;被告乙○○被訴普通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部分,分別據告訴人乙○○、甲○○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有關上開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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