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6 分鐘讀完全文 15,5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5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36、

2709、3366、3816、5753、7918、9366、7261、7954、8141、86

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12日縮短期執行完畢。詎其不思悛悔,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竊取他人財物。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劉富正等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現場勘查報告、鑑驗書、相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於論告意旨略以:被告就如附表6至15持石塊竊盜部分所為,係犯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惟按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是如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十八號判決參照),從而公訴人就此犯罪事實欄部分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有前揭所示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徵,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2、3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本院衡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較輕,爰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於警詢自白犯罪,此有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6年5月24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7571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與其累犯部分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惟素行不佳,迭次再犯,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情節,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方式       │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罪名│論處之罪及所宣│
│號│            │                  │                              │            │告之刑        │
├─┼──────┼─────────┼───────────────┼──────┼───────┤
│ 1│95年7月29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劉富正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凌晨2時14分 │與錦新街口,持所檢│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拾之鑰匙,竊取劉富│  5783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正所有之車牌號碼NQ│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Y-069號重機車。   │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算壹日。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              │
│  │            │                  │  1份(同前警卷第10、11頁)   │            │              │
│  │            │                  │4.現場照片10幀(同前警卷第15至│            │              │
│  │            │                  │  19 頁)                     │            │              │
├─┼──────┼─────────┼───────────────┼──────┼───────┤
│ 2│95年7月30日 │在台中市○區○○街│1.被害人陳建元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未│
│  │凌晨4時許   │與大興街口,見陳建│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元所有之車牌號碼NI│  5783號卷第6、7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如易科罰│
│  │            │-8125號自小客車車 │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遂罪        │金,以新台幣壹│
│  │            │門未鎖,即進入車內│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搜尋財物,經路人發│3.現場照片2幀(同前警卷第14頁 │            │              │
│  │            │現旋即離開而未得手│  )                          │            │              │
│  │            │財物。            │                              │            │              │
├─┼──────┼─────────┼───────────────┼──────┼───────┤
│ 3│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鄭惠麗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未│
│  │午2時許     │街50號前,敲破鄭惠│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5、6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如易科罰│
│  │            │8315-LN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遂罪        │金,以新台幣壹│
│  │            │右後門車窗玻璃後(│  1份(同前警卷第17至1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即進入車內搜尋財│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20、21頁 │            │              │
│  │            │物,經路人發現旋即│  )                          │            │              │
│  │            │離開而未得手財物。│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23至 │            │              │
│  │            │                  │  25頁)                      │            │              │
│  │            │                  │                              │            │              │
├─┼──────┼─────────┼───────────────┼──────┼───────┤
│ 4│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張嘉恩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午3時許     │街50號前,破壞張嘉│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恩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0、11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4066-HU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27至29頁)   │            │算壹日。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張嘉恩所有置於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0、31頁 │            │              │
│  │            │內之行動電話1支及 │  )                          │            │              │
│  │            │數位相機1台。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3、 │            │              │
│  │            │                  │   34頁)                     │            │              │
├─┼──────┼─────────┼───────────────┼──────┼───────┤
│ 5│95年7月31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陳明宗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晚間9時至同 │146號前,破壞陳明 │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年8月6日上午│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2、13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9時30分間之 │B2-6105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某日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36至39頁)   │            │算壹日。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陳明宗所有而裝設│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40頁)   │            │              │
│  │            │於車內之汽車音響主│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42至 │            │              │
│  │            │機1台。           │  43頁)                      │            │              │
│  │            │                  │                              │            │              │
├─┼──────┼─────────┼───────────────┼──────┼───────┤
│ 6│95年8月7日上│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簡培凱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午9時30分許 │1號前,持路邊石頭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偵字第095005│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簡培凱所有之車│  2073號卷第7至9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D9-9161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25、26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簡培凱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5至37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新台│  )                          │            │              │
│  │            │幣(下同)10元硬幣│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38至 │            │              │
│  │            │20枚及高速公路回數│  40頁)                      │            │              │
│  │            │票6張。           │                              │            │              │
├─┼──────┼─────────┼───────────────┼──────┼───────┤
│ 7│95年8月20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邱信華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許   │與正氣街口,持石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邱信華所有之車│  4108號卷第13、14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NT-9926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9至12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邱信華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300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4 │            │              │
│  │            │元、手提包1只、公 │  頁)                        │            │              │
│  │            │事包1只、錢包1只(│                              │            │              │
│  │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及汽車駕照各1張、 │                              │            │              │
│  │            │信用卡2張、提款卡3│                              │            │              │
│  │            │張、存摺4本及印章1│                              │            │              │
│  │            │枚)。            │                              │            │              │
├─┼──────┼─────────┼───────────────┼──────┼───────┤
│ 8│95年11月10日│在台中市○區○道路│1.被害人范景翔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許   │187號前,持路邊石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頭敲破范景翔所有之│  004443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車牌號碼5969-GZ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自小客車右前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7至10頁)    │            │算壹日。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訴),竊取范景翔所│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被│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 │                              │            │              │
│  │            │、機車駕照、機車行│                              │            │              │
│  │            │照、汽車行照各1 紙│                              │            │              │
│  │            │、單眼相機、鏡頭1 │                              │            │              │
│  │            │組及衣物)。      │                              │            │              │
├─┼──────┼─────────┼───────────────┼──────┼───────┤
│ 9│95年11月12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張佩君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晚間9時許   │三段11號前,持路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石頭敲破黃勵美所有│  1886號卷第5、6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現由張佩君所使用之│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車牌號碼M4-6586 號│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1頁)    │            │算壹日。      │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13頁 │            │              │
│  │            │訴),竊取張佩君所│  )                          │            │              │
│  │            │有置於車內之紫色行│4.現場照片5幀(同前警卷第14至 │            │              │
│  │            │李箱1只(內有結婚 │  16頁)                      │            │              │
│  │            │照4X6相片1冊、喜帖│                              │            │              │
│  │            │1疊、藍色斜背包1  │                              │            │              │
│  │            │個、身分證及機車行│                              │            │              │
│  │            │照各1紙)。       │                              │            │              │
├─┼──────┼─────────┼───────────────┼──────┼───────┤
│10│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陳麗華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1時許   │22號前,持路邊石頭│  局第一分局中分一刑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陳麗華所有之車│  1909號卷第13、14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牌號碼A8-7299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5至18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陳麗華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9、20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數百│  )                          │            │              │
│  │            │元。              │4.現場照片16幀(同前警卷第22至│            │              │
│  │            │                  │  30頁)                      │            │              │
├─┼──────┼─────────┼───────────────┼──────┼───────┤
│11│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蔡佩涓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下午3時10分 │北一路與惠中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持石塊破壞蔡佩涓所│  007071號卷第5、6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有之車牌號碼2J-635│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8號自小客車右後門 │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0頁)    │            │算壹日。      │
│  │            │車窗後(毀損部分未│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查│            │              │
│  │            │據告訴),竊取蔡佩│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1至13頁 │            │              │
│  │            │涓所有置於車內之手│  )                          │            │              │
│  │            │提袋一只(內有筆記│4.現場照片影本21幀(同前警卷第│            │              │
│  │            │型電腦1部、結婚證 │  15至25頁)                  │            │              │
│  │            │書等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12│95年12月2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尤雅玲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上午10時20分│北一路77號前,持石│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塊破壞尤雅玲所有之│  007716號卷第4、5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車牌號碼3R-8351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6至8頁)     │            │算壹日。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3.現場照片影本11幀(同前警卷第│            │              │
│  │            │訴),竊取尤雅玲所│  9至14頁)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手│                              │            │              │
│  │            │提袋1只(內裝有筆 │                              │            │              │
│  │            │記型電腦1部)。   │                              │            │              │
├─┼──────┼─────────┼───────────────┼──────┼───────┤
│13│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李玉如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2時30分許  │北一路、惠來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肆月,│
│  │            │持石塊破壞李玉如所│  008467號卷第8、9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有之車牌號碼2U-161│2.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2號自小客車右後車 │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算壹日。      │
│  │            │窗後(毀損部分未據│  29頁)                      │            │              │
│  │            │告訴),竊取李玉如│3.現場照片影本7幀(同前警卷第 │            │              │
│  │            │所有置於車內之行李│  30至33頁)                  │            │              │
│  │            │箱2個、衣服1批及旅│                              │            │              │
│  │            │行用化妝品1組。   │                              │            │              │
│  │            │                  │                              │            │              │
│  │            │                  │                              │            │              │
├─┼──────┼─────────┼───────────────┼──────┼───────┤
│14│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徐家提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3時10分許  │植物園旁,持石塊破│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5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壞徐家提所有之車牌│  049787號卷第7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號碼0989-SB號自小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至3頁)     │            │算壹日。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現場照片影本2幀(同前警卷第8│            │              │
│  │            │,竊取徐家提所有置│  頁)                        │            │              │
│  │            │於車內之手機1支及 │                              │            │              │
│  │            │照相機1台。       │                              │            │              │
├─┼──────┼─────────┼───────────────┼──────┼───────┤
│15│95年12月20日│在台中市西屯區文心│1.被害人江柳宜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普通竊盜罪,處│
│  │20時30分許  │路3段65號,持石塊 │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天心工業股份有│  008467號卷第6、7頁)        │盜罪        │如易科罰金,以│
│  │            │限公司所有由江柳宜│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所使用車牌號碼5889│  1份(同前警卷第25至28頁)   │            │算壹日。      │
│  │            │-NB號自小客車右後 │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              │
│  │            │門車窗後(毀損部分│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              │
│  │            │未據告訴),竊取江│  11至13頁)                  │            │              │
│  │            │柳宜所有置於車內之│4.現場照片影本18幀(同前警卷第│            │              │
│  │            │GPS衛星接收器1台及│  14至23頁)                  │            │              │
│  │            │高速公路回數票12張│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