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 25197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有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視為起訴)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 9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108號5樓之電梯口內,因與告訴人甲○○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及腳踢之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胸部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業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沙鹿簡易庭訊問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沙鹿簡易庭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