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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62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應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定,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倘認其案件不屬其管轄卻未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逕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此有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四號判決可資參照。雖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但書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二條但書規定,遇有緊急情形,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惟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檢察官除因上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急迫情形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謂之緊急情形,而經上級檢察機關指定或指示由原檢察機關辦理者,得由原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逕向他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外,依法仍僅得向配置之法院起訴,方為適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0七九號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九號判決意旨均值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牽連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開始受理案件(針對共犯蔡碧泉及謝江圳),其配置之管轄區域法院為本院,嗣就共犯蔡碧泉及謝江圳部分,業經臺中地檢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六號提起公訴,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繫屬本院。另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亦針對被告甲○○部分,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偵查,經宜蘭地檢署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收案,故宜蘭地檢署就本件追加起訴部分,並無何前述緊急或急迫之情形存在;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同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而本件,就被告甲○○及共犯蔡碧泉、謝江圳等人所涉相牽連之竊盜案件,遍查卷內資料,並無任何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亦無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檢察長命令之情形,是本件亦無上級檢察機關本於指揮監督權之作用,將案件指定由某下級檢察機關(即宜蘭地檢署)辦理之情形,自難謂已得上級檢察機關之指定或指示,而得向所配置之法院以外之其他法院遽行起訴。況如無法定情形,僅由檢察機關內部做成決議,檢察官即得就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案件,任意向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寧非形同具文?而檢察一體及檢察機關不可分之原則於檢察官執行偵查職務時固應適用,惟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則應獨立行使職權,換言之,檢察官對法院行使職權,並非以檢察機關或全體檢察官名義為之,而檢察機關內部之指揮、監督尤不得任意影響管轄區域法院之劃分。綜上,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並無得直接向他法院提起公訴之依據,仍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該署檢察官自僅得向所配置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今本案公訴人不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移轉管轄予該管檢察官(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反逕向所配置法院外之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條文意旨,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照首開規定,爰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2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