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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208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易字第2890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乙○○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7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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