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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4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8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20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於民國95年10月3日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4800、4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前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3年9月8日以93年度豐簡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3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於94年6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三、甲○○仍不知悔改及徹底戒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23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縣東勢鎮本街中正一巷3號其住處內,以將少許海洛因摻水稀釋後,注入針筒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6年10月23日15時許,在臺中縣東勢鎮本街中正一巷3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一支。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之情,業於本院中坦認屬實,且被告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復有查獲現場照片二張在卷為憑,並有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證,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查:被告前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3年9月8日以93年度豐簡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3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於94年6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之機會,仍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五年內,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且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另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3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7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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