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向被告住所即臺中縣沙鹿鎮○○○街一一二巷十九號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上開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再加計在途期間三日,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訴期間即已屆至。上訴人即被告甲○○乃遲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始逕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遞狀上訴(以卷附收狀章所載日期為準),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