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
一、二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行有關文書證據能力法條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