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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7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被害人乙○○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7年7月25日,在本院訊問程序中撤回告訴,此有該撤回告訴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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