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7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被害人乙○○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7年7月25日,在本院訊問程序中撤回告訴,此有該撤回告訴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