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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秋娟陳得利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

一、二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十行有關文書證據能力法條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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