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列「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3年9月13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及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