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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列「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3年9月13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及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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