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7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

度上訴字第19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2

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於95年11月3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4月12日復故意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1月7日以98年度沙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3月1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故意販賣帳戶助長犯罪,顯不足收緩刑預期效果,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於同年11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4月12日復故意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1月7日以98年度沙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3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二案判決正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固足堪認定。惟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可知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撤銷緩刑,僅於例外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時,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為限,始得依前開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除提出上揭二案之刑事判決外,僅單純記載受刑人故意販賣帳戶助長犯罪,緩刑對受刑人難收矯治之效果等文字,並未於聲請書內書說明受刑人有何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證之,再查受刑人前係因妨害風化罪經法院予以緩刑處遇,於緩刑期內則係故意犯幫助詐欺罪,並受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其二者犯罪類型不同,尚難逕論前案妨害風化罪之緩刑處遇,已失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依卷內資料所示,亦無事證足認受刑人有何前揭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7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