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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何志通林清鈞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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