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更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