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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煙平王屏夏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盛㈠因詐欺罪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㈡另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易更字第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8年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無罪及其餘上訴駁回,上訴駁回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㈢另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本院98年上易字第163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拘役110日確定。上開三罪並應本院100年聲字第3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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