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2樓之2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81號前,徒手竊取甲○○所有放置在該處之銀色腳踏車1部(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留供己用。嗣甲○○發覺失竊後,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之監視錄影,發現係丙○○所為,因而查獲。復於98年6月3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之「7-11超商」店前,徒手竊取乙○○所有放置在該處之SHANG LI牌腳踏車1部(市價1000元)。得手後,正準備騎乘該腳踏車離去時,適為巡邏至該處之警員發現,因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六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及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8張及警方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6月1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犯罪動機、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且均在出監不久即犯案,難謂無犯竊盜罪之習慣,惟其所犯僅係竊取腳踏車,竊價非大,且被告係以竊取供其自用,尚不至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程度,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8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