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06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減刑後,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其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3月2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6月2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9月25日19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29之1巷35號之其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9月27日16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崇德路口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