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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7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乙○○於民國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案,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50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1 月17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乙○○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刑責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88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處遇經評定為合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戒治,由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惟乙○○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強制戒治,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4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詎乙○○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月3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65巷301之7弄9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粉末摻水置入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在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內以火燒烤成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2月4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路與沙田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刑案現場測繪圖(警卷第5頁)、刑案現場照片(警卷第6頁)、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警卷第7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警卷第8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警卷第9頁)。

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㈢、被告乙○○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被告於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案,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250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1 月17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 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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