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8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受理,嗣於84年2月1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又於8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84年9月7日確定;另於84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84年11月24日確定;上開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甲○○入監執行後,嗣於88年6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原至93年5月26日期滿;然甲○○於假釋期間,復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1年1月28日確定,並經撤銷前開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11月又15日,二者接續執行,甲○○入監執行後,因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上開有期徒刑8月經減為有期徒刑4月,復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於97年2月14日確定,且與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減為有期徒刑4月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甲○○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毒抗字第65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94號裁定送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強制戒治逾6個月,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98年7月16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月1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27之3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日晚上7時42分許,在大里路之車上,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大里市○○○路○段182號前查獲,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99公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紙。
(三)扣案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99公克)。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及累犯之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