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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分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及侵占遺失物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又扣案之美工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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