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分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及侵占遺失物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又扣案之美工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