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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6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6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劉宥成(原名劉宏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與時任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文雅營業所業務部副主任之許志舜(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及時任「廣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379號2樓,登記負責人陳勇誠另行通緝)實際負責人湛喻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等人,於民國95年8、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謀議以動產擔保交易之方式佯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購買車輛,待取得車輛後再由劉宥成持以出售牟利。議成後,渠等覓得周季宏(由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擔任人頭買主,另覓得甲○○擔任保證人,渠等均明知周季宏並無購車之需,嗣後亦無意願與資力按期支付分期價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9月29日,在臺中市某泡沫紅茶店,由周季宏佯裝係金大商行倉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充作廣霈公司職員),作為該次虛偽交易之人頭買主,由甲○○擔任保證人,與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汽車買賣契約書,再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簽立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約定由周季宏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和潤公司購買TOYOTA牌、型號ALTIS、1800CC、車牌號碼8921-PU號之自小客車1輛,約定車款為68萬9000元,動產擔保總金額為61萬7164元,頭款為6萬5500元,分期付款總金額為58萬元,清償方式為自95年10月29日起至98年8 月29日止,每月1期每期款為1萬199元,98年9月29日應付期款為26萬199元,並將上開貸款申請文件交予許志舜,由許志舜委由不知情之和潤公司業務人員蕭志明處理申貸事宜,周季宏、甲○○因此分別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1500元酬金,許志舜則得以因此賺取業績獎金。和潤公司於受理上開申貸案後,因不知有詐,誤以為周季宏係真意購買汽車,且有意願分期付款,故陷於錯誤而核准該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之申請案,除於95年9月28日、95年10月2日、95年10月13日分3次將車款全數支付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外,並於95年10月2日,將上開自小客車交予許志舜,許志舜取得該車後,即依其5人上開約定,將該車交由劉宥成以15萬元之價格出售予不詳車行牟利。嗣因周季宏並未依約清償,經和潤公司追索無著後,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為認罪之陳述。

(二)告訴人和潤公司具狀之指訴,及另案被告即證人許志舜、劉宥成(原名劉宏昌)、湛喻晴於警詢及偵查中,周季宏於偵查中所為與前揭犯罪事實相符之陳述。

(三)監聽譯文、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買賣契約書、應收帳款查詢報表、貸款申請書、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34號、96年度易字第6349號刑事判決。

三、又被告之上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所宣告之刑又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在該條例第3條第一項第15款所定排除減刑之列,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60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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