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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顯為錯誤,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另事實理由欄引用法條應增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