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顯為錯誤,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另事實理由欄引用法條應增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