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1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1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柒點壹肆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關於「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六月及八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六月、八月及四月」;第十六行「吸食器一組」前,應補載「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等語;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四行關於「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佐」之記載,應更正為「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佐,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七點一四五七公克)、吸食器一組扣案為憑」;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五行關於「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六月及八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六月、八月及四月」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七點一四五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修正公布,並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惟其主要係就易科罰金者得改易服社會勞動而為修正規定,屬於執行事項之法律變動,而與裁判量刑事項無涉,就本件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及折算標準均未生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19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