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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貳副、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反覆持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乃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麻將牌2副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850元,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40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98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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