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貳副、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反覆持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乃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麻將牌2副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850元,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40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