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50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民國98年3月3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昃股
97年度偵續字第508號
被 告 甲○○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463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本
署撤銷原不起訴處分,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涉犯公共危險部分,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6年11月1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56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同年12
月18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97年
7月26日18時起,在臺中巿忠勇路之某餐廳內飲酒,已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明知駕照已遭吊扣,竟仍於同
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Q─597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
回其住處。嗣於同日21時19分許,沿臺中巿南屯區○○路行
至與巿政北二路口時,因酒後操控力不佳及疏未注意路口人
車動態,而貿然左轉進入巿政北二路,致撞碰對向直行由丙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890─BXR號重型機車,致丙○○人車
倒地後,受有多處擦傷。經警獲報後,到場處理,並測得甲
○○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高達0.77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告訴人丙○○之指
訴,(三)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四)酒精測定表,(
五)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已堪認
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