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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6號

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賢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98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及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院97年度生字第1124號裁定之附表所示之罪,經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7年4月2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上開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予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97年度聲字第879號及97年度聲字第1124號等裁定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受刑人甲○○得易科罰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贓物 │搶奪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月 │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5日 │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449號 │度偵字第2449號 │度偵字第2449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6年5月24日 │96年5月24日 │96年5月24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搶奪 │搶奪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 │月 │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5日 │96年1月15日 │96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449號 │度偵字第2449號 │度偵字第2449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6年5月24日 │96年5月24日 │96年5月24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 編 號 │ 7 │ 8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 │5月 │月 │月又15日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2日 │96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4058號 │度偵字第4412號 │度偵字第411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597號 │96年度易字第1723號 │96年度易字第172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597號 │96年度易字第1723號 │96年度易字第172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6年5月10日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 │└────────┴─────────────┴─────────────┴─────────────┘┌────────┬─────────────┬─────────────┐ .│ 編 號 │ 10 │ 11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又15日 │5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中旬某日 │95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209號 │度偵字第4168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444號 │96年度易字第575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28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易字5444號 │96年度易字第575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7年2月4日 │97年2月4日 ││ │日 期│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執字第3305號 │度執字第385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賢婷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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