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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14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34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之後復因自90年12月間起至92年2月1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10、39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五月;另因預備強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其後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八月又十五日、三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97年2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9月26日12時許,在台中縣大肚鄉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附近產業道路上,以注射針筒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7年9月30日9時40分許,甲○○因參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減害計劃替代療法,經該署觀護人室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被告於前開時間,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觀護人室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呈陽性反應,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9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之後復因自90年12月間起至92年2月1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執行完畢等情,復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及本院92年度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在卷佐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10、39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五月;另因預備強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其後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八月又十五日、三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97年2月20日執行完畢(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項前科,仍無視於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不知悔改,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具有成癮性、依賴性,對社會治安之影響非重,被告事後坦承上情,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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