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三的第三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三的第三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